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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會計從業財經法規教材課後習題第二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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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收回證書,且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答案】:×
【解析】: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padding-bottom: 100%;">2014年湖南會計從業財經法規教材課後習題第二章7

12.委託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託合同約定範圍內的行爲承擔責任。()
【答案】:√

13.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情況、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答案】:√

14.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也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答案】:√

15.因貪污、做假賬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經勞動改造表現較好的,可取得或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答案】:×
【解析】: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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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確有特殊需要,其他單位須借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審覈,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外借。()
【答案】:×
【解析】: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可以複製,複製時,須有財務人員在場。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共同簽名或蓋章。

17.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先行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將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對外提供。()
【答案】:√

18.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答案】:×
【解析】: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19.財政、稅務、審計、證券等部門都可面向所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答案】:×
【解析】: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0.按照《會計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其他部門認爲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不能滿足其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應當重新組織查賬。()
【答案】:√

21.根據有關規定,註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有既定的規則、程序,出具的審計報告有法律效力,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
【答案】:×
【解析】:註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有既定的規則和程序,出具的審計報告有法律效力,其責任由註冊會計師和其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22.《刑法》對單位犯罪基本上實行兩罰制,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才實行單罰制。()
【答案】:√

23.追究違反《會計法》刑事責任的行爲,一定是已經構成犯罪的情形。()
【答案】:√

24.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實際上是一回事。()
【答案】:×
【解析】: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有着密切的聯繫。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強制責任主體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懲罰違法者,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和法律秩序。同時,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又有明顯的區別。法律責任不等於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於有法律制裁。

25.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的負責人。()
【答案】:×
【解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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